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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效的董事会决议所取得的收益是否有必要返还?

发布时间:2022-06-29 18:50:09


    典型案例:社旗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被告金某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并作出资产处置方案,将开发建设的未出售房屋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给各股东,并以公司名义统一出售,各股东领取房款。分给公司股东潘某的房屋出售后,获得款项打入被告金某或其指定的他人账户,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某返还领取的房款。

    法院认为:地产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的股东分房内容实质是抽逃公司资产,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金某因无效的董事会决议所取得的房款是否有必要返还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该地产公司在该项目开发后已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原告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公司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后确定被告金某兴所取得的房款是否有必要返还及应返还的数额。现原告公司在其存续不能的情况下,不经清算,无法确定金某及其他股东因无效的董事会决议所取得的房款是否有必要返还及应返还的数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社旗法院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力举措。社旗法院将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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