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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亲人已故,取款遭拒?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3-28 09:52:57


   本报讯 (通讯员焦典范)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银行向原告李某甲支付李某乙的存款3865.2元及利息。

   李某乙父母早亡,未成家,无儿无女,兄弟姊妹6人,除其大姐及弟弟李某甲在世外,其他兄弟姊妹均已去世。2021年12月,李某乙因病去世,生前在某银行营业所有存款3865.2元未取。其大姐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该笔存款的继承权。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继承人要求支取上述存款时被拒,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甲遂诉至社旗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乙生前在被告某银行处的存款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有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乙父母早亡,未成家,无儿无女,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存款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大姐、弟弟继承,现其大姐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该笔存款的继承权,本案原告李某甲享有该笔存款的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银行限期内向原告李某甲支付李某乙的存款3865.2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23年3月27日 第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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