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热恋时大方送这送那,分手时要求还那还这。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与张某恋爱期间,王某为张某购买香水、鞋子、戒指、手表、黄金手镯等物品,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5次向张某转账3.35万元。双方分手时,王某索要这些款项及物品未果,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属于赠与,但赠与是否返还,应当区分对待。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及日常消费支出,属于一般性质赠与,不应要求返还;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一般性质赠与,可视为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时,一方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可要求另一方返还。
本案中,王某赠与张某的香水、鞋子、手表等物品是小额财物,属于一般性质赠与,王某不得要求返还。王某赠与张某的戒指、黄金手镯具有特定意义,象征着婚约关系的确立,可视为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无法继续,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张某的3.35万元数额较大,且二人并未共同生活,不存在共同生活消费支出行为,现双方恋爱关系无法继续,张某应当返还;因此,社旗县人民法院酌情判令张某返还王某3万元及戒指、黄金手镯。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