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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公司注销 钱就不用还了吗

  发布时间:2024-03-26 11:36:28


   □本报记者 周青莎 本报通讯员 焦典范

公司注销后,债务却未结清,所欠债务是否会石沉大海?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原河南某科技公司股东杨某、韩某、曲某限期内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25.13万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2018年,河南某科技公司计划改造某学校老房子用于开办医院,该公司股东杨某、韩某、曲某与周某协商,由周某负责该工程施工,河南某科技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周某支付工程款,待完工后结清剩余工程款。

2018年10月,周某开始施工,施工期间河南某科技公司陆续向周某支付工程款,该工程于2019年7月份完工。经双方核算,总工程价款89.93万元,2018年至2022年1月期间,河南某科技公司共计向周某支付工程款64.8万元,下欠25.13万元未支付。河南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注销登记。周某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将原河南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杨某、韩某、曲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河南某科技公司注销应当由公司的股东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但河南某科技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三被告作为河南某科技公司股东,原告主张三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企业不是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股东不能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而滥用股东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经营应当秉承“长久之计”,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处理债务,依法对公司进行注销。未经依法清算或者虚假清算,不仅不能逃避相关债务,反而可能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清算组未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未获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接到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书后,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务。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就注销公司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河南日报》:2024年3月21日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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