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胡啸峰 贺小莉
身边的事儿
某农业公司与胡某某签订小麦收割协议,约定胡某某准备10台以上收割机收割某农业公司的小麦5520亩,每亩35元,自收割之日起3至6天内完成收割,如因收割机不足影响收割进度,胡某某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
2023年6月1日至6月3日,胡某某陆续进场8台收割机收割1130亩地。6月4日,因下雨未收割。后某农业公司诉至社旗县法院,要求胡某某赔偿违约金及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胡某某提供的收割机数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10台,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某农业公司合同款30%的违约金。
法官提醒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夏粮抢收事关粮食稳定安全供给和粮食市场平稳运行,在粮食抢收抢种的关键窗口期,务必争分夺秒。本案中,胡某某到达约定的收割时间后,不能依约提供足够数量的收割机,又逢大雨,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