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焦典范
身边的事儿
2023年6月26日,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社旗县某路段转弯时,与邱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钱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交警部门认定,钱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邱某家属各项损失18.5万元。现某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了赔付义务,以钱某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诉至社旗县法院,对钱某进行追偿,要求钱某支付赔偿款18.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钱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赔偿,故原告某保险公司向被告钱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钱某在限期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8.5万元。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利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便受害方能够及时得到救助。酒驾、无证驾驶等过错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但交强险的设立并非纵容无证驾驶、酒驾等过错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过错行为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向过错行为人进行追偿。
因此,提醒广大司机,要谨记“安全驾驶大于天,守护生命重如山。”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持“证”上路,守法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