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讯(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焦典范 周璞)买房子,接受中介安排看房后,却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是“货比三家”还是“跳单”违约?
甲中介公司员工推荐某小区一房屋给李某,两次带李某看房,并未促成交易,李某也未与甲中介公司签订相应的中介合同。后乙中介公司带李某看了案涉房屋,并与业主谈妥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中介公司认定李某“跳单”,将其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向其支付中介佣金和贷款服务费。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中介行为并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原告被告并未约定即便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但委托人应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此中介活动支出必要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佣金和贷款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旨在维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重信践诺的契约精神,但并不限制买卖双方合理的消费选择。购房者通过正当途径从不同中介公司获取到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但任何人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应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精神,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