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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晨报》:肇事车辆虽有保险,驾驶人却是无证驾驶,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后 再向肇事者追偿

发布时间:2024-11-25 09:48:21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驾驶车辆将他人撞亡,车辆虽有保险,但驾驶人是无证驾驶,这样的案件该怎么判?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理赔,随后向车辆驾驶人进行追偿。

   2023年6月26日,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社旗某路段转弯时,与邱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社旗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钱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8.5万元。某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了赔付义务。某保险公司以钱某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诉至法院,对钱某进行追偿,要求钱某支付赔偿款18.5万元。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钱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赔偿,故原告向被告钱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钱某限期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8.5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利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便受害方能够及时得到救助。酒驾、无证驾驶等过错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但交强险的设立并非纵容无证驾驶、酒驾等过错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过错行为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向过错行为人进行追偿。广大司机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持“证”上路,安全驾驶。③1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南都晨报》2024年11月6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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