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盗窃案件,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去年6月20日凌晨,宋某在社旗某学校附近踩点后,翻过院墙进入校园,用帽子遮挡教室内的摄像头,分别从四个教室内将李某等24名学生放在书包或课桌内的现金共计2960元盗走。7月2日凌晨,宋某再次进入教学楼,又从八个教室内将王某等24名学生放在书包或课桌内的现金共计7740元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