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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线上线下培训如何避坑? 一旦摊上糟心事,就让法律为你撑起维权伞

发布时间:2025-10-27 10:12:13


法律明确规定了商家的违约责任,但现实中,有些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卷钱跑路,课程推销员、授课老师、培训机构负责人、经营培训机构的公司相互推诿,给消费者维权制造重重困难。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该找谁退费?

今年4月,社旗县的张某为孩子报名了舞蹈与架子鼓培训课程,通过某培训机构前台人员提供的二维码支付9898元。支付凭证显示,收款方为某科技公司。然而,张某交费后,孩子一节课没上,某培训机构突然跑路导致停课。张某多次联系某培训机构负责人王某协商退费,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两天内向张某返还全部培训费9898元。此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3800元培训费,剩余6098元迟迟未还。张某无奈诉至社旗县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剩余培训费。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张某向某培训机构支付了舞蹈、架子鼓培训费,某培训机构应当按约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现原告未享受任何培训服务,且被告王某作出了退款承诺,原告要求退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限期退还原告张某培训费6098元。

社旗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李满说,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退款责任应由某培训机构承担,还是由王某个人承担。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王某作出退款承诺并退还3800元培训费这一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即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第三人成了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将支付全部款项,实质上是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机构的退款义务全部转移给自己。张某对此表示接受,且王某后续履行了部分退款义务,这些行为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因此,王某已取代原债务人某培训机构的地位,成为退款义务的承担主体。后王某未按承诺全额退款,张某向其主张权利于法有据,王某是该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支付原告张某剩余培训费6098元。

从该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培训机构跑路后,若培训机构负责人或经营培训机构的公司股东出具书面退款承诺,且债权人(消费者)接受,则债务转移成立,承诺人成为责任主体,负责退费事宜。

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消费者发现培训机构跑路时,该机构背后的公司已注销。此时,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以公司财产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若公司在注销时未通知消费者,消费者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退费责任。

此外,为培训机构提供场地的商场也可能成为承担退费责任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出处:《河南法治报》:2025年9月29日 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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