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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晨报》:公路晒粮引发交通事故 占路方管路方均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12-26 09:48:27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

杨某为了图方便,在公路上晒粮,导致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王某摔倒受伤,医治无效不幸身亡。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杨某承担次要责任,道路管理方因未尽到安全义务亦需担责。

【案情聚焦】2024年5月,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杨某家门前时,因杨某摊放在公路上的小麦和树干对其行驶造成影响,致使王某摔倒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王某经医治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交通法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杨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此外,案涉路段系某镇辖区内农村公路,由某镇政府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在道路上晾晒小麦、摆放树干,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对王某的行驶造成影响,致使王某摔倒受伤,治疗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法院予以确认。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杨某按照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镇政府系案涉路段的管理养护单位,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对案涉路段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受害人、侵权人、某镇政府的过错程度,酌定某镇政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公共道路是用以保障公共通行、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的,严禁任何人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极易导致过往车辆、行人打滑,发生安全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晾晒粮食时,要选择自家院子、房顶等封闭区域,不要选择道路、学校操场等公共区域,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晾晒者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驾驶人和行人也应提高警惕,遇到晒粮路段,要仔细观察路面情况,谨慎通过。

文章出处:《南都晨报》:2025年12月18日 第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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