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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晨报》:无接触交通事故 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发布时间:2025-12-26 09:50:55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

双方没有任何碰撞接触,伤者却要求驾驶员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碰瓷还是交通事故?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将其认定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原告杜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狄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聚焦】2023年11月,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狄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杜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经过该路段,因避让重型半挂牵引车摔倒,导致杜某受伤、杜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受损。杜某诉至法院,要求狄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狄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决。在本案中,狄某招手提示行进中的杜某注意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是为了减轻或者避免杜某碰撞到车辆上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杜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避让临时停靠的车辆而摔倒,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车辆、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狄某在道路上临时停靠车辆妨害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且在发生事故后未设置安全警示设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认定,杜某承担主要责任,狄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杜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狄某承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杜某的医疗费用损失、伤残损失均不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是否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⑥5

文章出处:《南都晨报》:2025年12月18日 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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