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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法院:一调双解化干戈 代位求偿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6-01-14 09:20:19


   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实现“一调双解”——既高效化解了已诉纠纷,也一并解决了事故中另一方车辆损失赔偿问题,从根源上避免了潜在诉讼,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最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担当。

   2024年10月,钱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赵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钱某为维修受损小型汽车共花费维修费2.38万元,多次联系赵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遂向自己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位赔偿。某保险公司依约赔付后,依法取得了向赵某追偿的权利,并向社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6565.8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马艺哲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梳理争议焦点。沟通中,原告某保险公司诉求清晰,系依法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而被告赵某情绪激动,满心委屈与不解,他坦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严重近乎报废,自身作为次要责任方,车辆损失至今未获赔偿,如今反倒要赔付对方,实在难以接受,故而不愿履行赔偿义务。

   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本案虽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但根源在于事故造成的双向损失未能整体解决,如果仅仅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不仅无法彻底化解矛盾,还可能引发赵某就自身损失另行起诉,增加双方诉累。于是,承办法官将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突破口,全力推动案结事了。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赵某细致释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某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责任方追偿于法有据,其需承担的赔偿义务源于事故次要责任,权责清晰,诉求合理;另一方面,也向原告某保险公司说明赵某的实际损失及合理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针对赵某担心“赔了别人、自己损失没人管”的顾虑,承办法官提出“损失互抵”的解决思路,即将赵某的三轮摩托车维修费与其应支付的代位赔偿款直接抵扣。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调,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情况,细致核算损失金额,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三轮摩托车维修费4800元作为代位赔偿抵扣款,剩余1765.8元由赵某当场一次性支付给某保险公司。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调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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