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宠物狗突然跳车,乘车人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开门下车追狗,不慎摔倒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明确机动车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中“车上人员”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厘清该险种的保障范围。
6月6日,张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宠物狗突然从车窗跳了出去。张某情急之下,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开门下车追狗,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某保险公司以“张某伤情系下车后形成,非在车辆内遭受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开门下车,导致其摔倒受伤,这是否属于驾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该案中,张某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开门下车,其行为属于“正在下车”的过程,此时其对车辆的使用尚未结束,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因此,张某在车外摔伤仍属于驾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的规定,结合案涉保险单载明的“附加机动车辆驾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金额5000元”的约定,张某的损失虽超出该限额,但某保险公司仅需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某驾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的审理,从司法层面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认定标准,为群众理解驾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提供了清晰指引。该案提醒群众,保险赔偿并非无限责任,须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保障范围与限额。同时,该案也警示群众,务必养成“车停稳再开门下车”的驾乘习惯,避免酿成意外。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