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突遭事故,人还没从惊魂中缓过神,一张高额拖车账单又狠狠扎了心——短短几公里路程,收费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不少车主转念一想:反正买了保险,有保险公司兜底。可真到了理赔时,这笔施救费,保险公司会照单全收吗?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面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高价拖车费,法院并未让保险公司全额“买单”,而是依据必要、合理原则,对施救费进行了“打折”认定。
2025年1月,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事故发生后由某维修厂施救,并送往汽修公司维修。赵某为此支付了施救费8000元、车辆维修费98000元。该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就理赔金额协商未果,赵某遂诉至社旗县法院。审理中,经某保险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确认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60198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原告赵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为案涉车辆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驾驶人王某符合驾驶条件,现该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理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关于车辆维修费,法院采信鉴定评估意见所确定的60198元。关于施救费,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金额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虽提供了正规发票和支付凭证,但施救费的认定必须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结合《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规〔2024〕5号)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量事故发生地点、拖曳距离及施救实际情况,8000元的施救费明显过高,遂依法酌定施救费为3000元。据此,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合理财产损失合计63198元,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保险金63198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速救援,绝不能趁“危”打劫。本案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施救内容为常规拖曳作业,被拖行距离和作业难度均无特殊之处,8000元拖车费虽有票据,但对照《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政府定价标准及常规拖曳作业实际,已明显偏离合理区间。法院严格审查施救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剔除虚高部分,既有力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也防止了天价施救成本向保险体系转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务必索要正规票据和费用明细;施救机构必须依法明码标价,绝不能利用特殊场景漫天要价;保险公司就施救费合理性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司法裁判将持续释放鲜明导向——以政府定价为基准,以合理必要为标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感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