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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09-07-15 10:35:25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纷纷,我院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预先告知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具体如下:

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 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 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审理,视为放弃权利。

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 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自动撤回申请甚至败诉的后果。

    3、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不向法院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准确情况的,可能产生无法送达、诉讼成本增加、无法答辩甚至败诉等不利后果。

  4、超额起诉和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如起诉金额超过实际争议金额的,超过部分的受理费将由原告承担;如果败诉,败诉的当事人将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责任,全部或部分承担案件受理费。

    5、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6、保全不能和申请保全错误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如不及时提供保全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将会产生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又无法退回财产保全费及无财产执行的后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7、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  9、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在证据交换和法庭质证时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  10、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评估、鉴定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的后果。

  11、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后果。

  1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1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拖长,不能尽快结案的后果;还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自行支付诉讼费的后果。

   14、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若没有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等事由,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15、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待较长时间,造成执行迟延;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会导致胜诉后结果无法兑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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