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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治报》:车辆施救费过高 保险不予赔付

发布时间:2026-05-26 15:14:33


   车辆施救费过高 保险不予赔付

  《 河南法治报 》( 2026年05月26日 第 09 版)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焦典范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驾驶的案涉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事故发生后,该车辆由某维修厂施救,并送往某汽修公司维修。赵某为此支付施救费8000元、车辆维修费9.8万元。该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因与某保险公司就理赔金额协商未果,赵某诉至社旗县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某保险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确认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6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赵某保险金6.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赵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赵某作为投保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案涉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王某符合驾驶条件,赵某不存在过错。现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理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关于车辆维修费,法院采纳鉴定评估意见确定的6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对施救费金额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虽提供了施救费发票和支付凭证,但施救费数额的认定必须遵循必要、合理原则。案涉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施救方式为常规拖曳作业,车辆被拖行距离和作业难度均无特殊之处。法院结合《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事故发生地点、拖曳距离及施救实际情况,认为8000元施救费明显过多,依法酌定施救费为3000元。据此,赵某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合理财产损失为6.3万余元,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赵某保险金6.3万余元。

法院严格审查施救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剔除虚高部分,既有力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也防止了天价施救费被不合理地转嫁给保险体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事故发生后维修车辆时,务必索要正规票据和费用明细。施救机构必须依法明码标价,绝不能利用特殊场景漫天要价。保险公司就施救费合理性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司法裁判将持续释放鲜明导向:以政府定价为基准、以合理必要为标尺,守护群众出行安全与公平正义。

文章出处:《河南法治报》:2026年5月26日 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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