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泼好动是幼儿的天性,但在公共场所,监护人的任何一丝疏忽,都可能让这份天性转瞬化为意外。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既对“安全保障义务”与“监护职责”边界的精准厘清,也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公共安全法治课。
2026年5月,李某带着年仅一岁四个月的女儿邱某入住某酒店。大堂内,刚学会走路的邱某对周围的一切充满好奇,然而意外发生了。监控画面还原了惊心一幕:刚学会走路的邱某摇摇晃晃地脱离了母亲视线,独自走向酒店旋转门并踏入其中。此时,李某虽已察觉,却仍在大堂中央缓慢踱步靠近,未及时上前阻止。在邱某进入旋转门后,李某虽跟随而入,但在邱某摔倒前任由旋转门自行转动,直至孩子被撞倒,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挡旋转门,致使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四千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社旗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某酒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其大堂旋转门系具有一定运行风险的设备,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某酒店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的义务。然而,某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旋转门区域设置了针对未成年人的醒目警示标识,也无证据证明安排了专人进行值守巡查。监控显示,事发时,大堂仅有前台一名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幼童脱离监护、擅自进入旋转门危险区域的险情;在幼童被旋转门推倒、夹伤时,在场工作人员亦未第一时间操作停止按钮切断旋转门运行。因此,酒店在风险预警和应急救助环节均存在疏漏,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与此同时,法院着重指出,原告邱某作为仅年满一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发时刚学会走路,完全不具备危险认知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其人身安全完全依赖监护人的妥善看管与保护。原告监护人带领幼儿出入公共场所,理应尽到审慎、全面的监护职责,时刻管控幼儿的活动范围、规避各类安全风险。本案中,原告监护疏忽,致使幼儿脱离有效监护范围,擅自闯入旋转门危险区域,是引发本次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法院综合考量事故发生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某酒店支付原告邱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64.71元。
旋转门缓缓转动,照见的是经营者的管理漏洞,更是监护人的责任盲区。对经营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绝非空洞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要求。管理者必须对场所内的风险源有清晰预判,并以醒目的警示、专人值守、有效的应急机制等可见可感的防范措施加以落实。对广大家长而言,更是一记沉重的警钟。在公共环境中,监护人绝不能将看护责任寄托于他人,法律固然可以划分赔偿责任,却无法逆转已经发生的身体伤害,监护人不可松懈的审慎看护,才是孩子免受意外伤害最坚实、最根本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