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外卖早已成为许多人日常的一部分。骑手们穿梭于大街小巷,为了抢时间获好评,超速、逆行、闯红灯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当意外真的降临,一个受伤倒下的骑手,面对自己全责又致残的残酷现实,这笔沉重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买单?是自己?是雇主公司?还是承保的保险公司?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为所有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丁某系某公司外卖骑手。2023年10月,丁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社旗县某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这一撞,代价超出想象。丁某下颌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一个正值壮年的外卖骑手,面部留下永久损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丁某将所属公司与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社旗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对造成自身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某公司作为经营企业,未能举证证明曾对丁某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某公司对于丁某受伤致残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某公司为丁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单中的约定,原告丁某作为某公司指定雇员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伤残遭受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
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应按照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确定伤残赔付比例条款及约定的赔付项目进行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格式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案涉雇主责任保险中关于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伤残保险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及营养费的约定以及应当按照伤残比例赔付的约定,均属于免责条款范畴,某公司通过网络投保了该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这些约定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故法院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按某公司30%的责任份额,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剩余70%的损失,由丁某自行承担。
一次事故,三方问责。法律从不庇护放任风险的任性,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70%的自担比例、八级伤残的终身影响,是对每一位劳动者最郑重的提醒——再急的单、再严的考核,都抵不过平安二字。遵守交规,既是法律义务,更是对自己和家庭的承诺。对企业而言,投保不是免责金牌,安全管理台账空白、培训缺失,出事照样要在过错范围内担责。对保险公司来说,线上投保的便捷,绝不能成为规避说明义务的捷径。免责条款不是电子合同里的隐形陷阱,而是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明确说明的“红线”。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力,赔付责任一分不少。规则面前无侥幸,责任面前无旁观者。骑手的车轮滚滚向前,安全的底线不容后退。唯有骑手自律、企业尽责、保险归位、监管到位,四方同向发力,才能共同筑起守护"城市奔跑者"的生命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