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车,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当感情破裂、婚姻终结时,这台车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离婚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通过厘清动产权属,依法对涉案车辆作出公平分割,为婚恋期间财产处置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6年1月,李某与张某相识相恋,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两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总价11.8万元,其中李某出资9.8万元,张某出资2万元。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双方协商将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由二人共同使用。两人结婚10年后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这辆车一直由张某占有使用。双方因车辆分割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车辆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仅是准予上道路行驶的行政管理登记,并非所有权登记,不能作为所有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案涉车辆由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共同使用,自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时,二人即取得所有权,属于二人婚前共有财产。对于张某提出的车辆属个人所有、出资系赠与或彩礼的抗辩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共有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该案中,购买车辆时双方尚未登记结婚,不具有家庭关系,理论上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但考虑到购买车辆后不久二人便登记结婚,车辆主要用于婚后共同使用,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不宜完全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法院综合车辆购买价格、使用年限、折旧情况、行驶里程等因素,酌定车辆折价1.8万元。结合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且其不愿交付使用的实际,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最终法院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兼顾双方共同生活时长、财产贡献等因素,依法判决车辆归张某所有,张某向李某支付折价款1万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