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焦典范
基本案情
今年5月,李某带着年仅1岁4个月的女儿邱某入住某酒店。在酒店大堂内,刚学会走路的邱某对周围的一切充满好奇,摇摇晃晃地离开了母亲李某的视线,独自走向酒店旋转门并踏入其中。
此时,李某看到了这一幕,缓慢踱步靠近邱某,未及时上前阻止。邱某进入旋转门后,李某虽跟随进入,但未采取其他措施,任由旋转门转动。随后,邱某被旋转门推倒。李某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挡旋转门转动,邱某被旋转门夹伤。
事故发生后,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因与某酒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诉至社旗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综合考量事故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某酒店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酒店赔偿李某共计12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某酒店是经营性公共场所,其旋转门是具有一定运行风险的设备,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某酒店应承担高标准的安全保障、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义务。然而,某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旋转门区域设置了针对未成年人的醒目警示标识,也无证据证明其安排了专人在旋转门附近值守巡查。某酒店提供的视频显示,事发时,酒店大堂仅有的一名前台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邱某脱离监护、擅自进入旋转门的险情;在邱某被旋转门推倒、夹伤后,前台工作人员亦未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使旋转门停止运行。某酒店在风险预警和应急救助环节均存在疏漏,对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邱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刚学会走路,不具备危险认知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完全依赖监护人的看管与保护。其监护人李某带领女童出入公共场所,理应尽到审慎、全面的监护责任,时刻管控女童的活动范围、规避各类安全风险。李某因疏忽致使邱某脱离有效监护范围、闯入危险区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李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此次事故反映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管理漏洞,以及监护人的责任盲区。对于公共场所经营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绝非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对场所内的风险源有清晰预判,并采取醒目警示、专人值守等可见可感的措施防范风险。广大家长也要牢记,在公共场所绝不能将看护责任寄托于他人。法律固然可以划分赔偿责任,却无法消除已经发生的身体伤害。监护人的审慎看护,才是孩子人身安全最坚实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