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因建房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多年后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推诿,这份“陈年旧约”是否就此失效?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用一纸判决给出了掷地有声的回答: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悖俗的民事协议,就不会因岁月流逝或当事人反悔而失效。诚信,始终是民事活动最坚实的底色。
张某的父母与刘某系多年邻居。2000年,双方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在居委会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书》。这份协议对刘某改建房屋时的风道、排水以及张家日后建房、办理手续时的配合义务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双方签字按印,居委会调解组织盖章确认。后张某父母相继去世,张某继承该房屋。因房屋出现明显安全隐患急需改建,张某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要刘某签字配合,刘某却断然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诉至社旗县法院,请求确认这份尘封了二十多年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核心在于审视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2000年签订协议时,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在居委会主持下达成,双方签字按印,内容涉及相邻关系的风道、排水及建房配合,属于对邻里权益的合理框定,既不违法亦不悖俗。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定该《调解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刘某关于“受迫签约、显失公平”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案涉协议已历经25载,被告从未提出过撤销权之诉,撤销权消灭,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刘某“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认为,确认合同效力属于确认之诉,无需强制执行相对方履行义务,其权利行使不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其核心是请求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作出裁判,并非债权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于2000年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签字即责任,诚信抵万金。一纸协议,立的是建房之约,守的是邻里信义,护的是法治秩序。房屋终会老旧,契约却历久弥新;人事或有更迭,规矩始终长存。这起跨越二十余年的纠纷警示我们:第一,契约必须信守,调解协议绝非儿戏。经居委会调解组织见证、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第二,权利须及时行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发现法律行为存在瑕疵,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切莫拖延,否则,权利将永久归于消灭。第三,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为稳定法律关系提供救济。 面对陈年旧账,当事人可通过确认之诉厘清权利义务状态,消除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