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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自动扣划”缺位,保单能否一“断”了之?

发布时间:2026-10-30 15:48:39


   买保险,买的是一份安心。然而,当投保人按部就班预存保费、连续多年接受自动扣款,却在患病申请理赔时被拒,这份安心便瞬间化作了闹心。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对保险公司“未主动扣费即认定断保、进而拒赔”的做法明确说“不”,为保险投保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2021年10月,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险种包含主险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5040元)和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险费798元),年保费合计5838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在账户中预存保费。2021年至2025年间,某保险公司每年从该账户自动扣划保费:前三年每年扣款5838元,后两年却仅扣划了主险保费5040元。在此期间,王某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需主动申请续保”的书面通知,账户余额充足,始终以为自己的保障一直在延续。2026年3月,王某因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3776.33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4996.7元,当其依约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附加险已断保,遭到拒赔。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社旗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主动续保”为由免除理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交易经验,保险人应尽到充分的提示与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原告为本人向被告投保人身保险,主险交费期间20年、每年交费1次、保险期间终身,附加险每年交费1次、保险期间1年。被告签发保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被告虽辩称,保险条款约定每三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期间届满需投保人主动提交续保申请并交纳保费,方可延续保险效力。但该条款效力不能及于原告,且结合保费预存及扣划事实、原告亦未书面通知被告不再投保的事实,显然造成原告两年未能缴费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在此情形下,被告无权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中止合同效力。理由如下:第一,该约定源于保险条款,而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其免责事由往往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被保险人权利的性质。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人,保险人应依照保险法规定,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明确说明。但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中,未以醒目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相应提示。第二,原告投保时的保险业务员出庭作证,足以证实被告在原告投保时未尽到相应说明义务。因此,原告未缴纳保费而不能续保,原因在于被告履行扣划保费义务存在缺失,不能据此认定保险合同失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在此前提下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原告因住院产生医疗费用13776.33元,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仍自行支付住院医疗费用4996.7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住院费用保险金应计为:4996.7×90%=4497.03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住院费用保险金4497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纸保单,承载的是风险共担的契约精神,而非信息碾压的“文字游戏”。对消费者而言,投保务必“留痕”——妥善保存保单、扣费记录、健康告知及与业务员的沟通内容;出险后若遭拒赔,可先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理由,再对照条款依法维权。对保险公司而言,格式条款绝非“免赔金牌”。提示不能只靠小字印刷,说明不能只剩“已读勾选”。扣费机制、续保节点、失效风险等关键事项,必须以显著方式主动告知,真正让投保人“听得懂、记得住、防得住”。让保险回归“保人”而非“保自己”,这才是格式合同背后真正的法治逻辑,也是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最好的诠释。唯有保险人诚信履约、投保人审慎注意,人身保险才能真正成为老百姓病有所医、老有所安的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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