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年轻的正式法警,鼓励其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后的法警,法警工作年限到了,可安排到审判 工作岗位;
二、对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视其情况尽可能地安排其从事书记员、行政后勤工作。
三、对于老法警视其从警年限,可保留警衔待遇退警或退休,从而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在法警授予警衔级别上放宽条件激励上进机制,对于那些积极工作、对法警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法警可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授予相应较高的警衔。
五、在工作年限期间的警衔可按照审批警员方式授予警员级别的警衔;同时也要鼓励招聘法警参加司法考试,为其退警后参与社会竞争打下基础。
这些措施,有利于法警的管理,可激励法警上进的积极性,促进法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