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院对巡回审判的统计和考核方法不够科学和完备,巡回开庭的案件所占比率偏少。考核巡回审判,仅考核巡回审判率,而且巡回审判仅作为对审判业务庭的考核项目。具体统计办法是只要某个案件存在“巡回调解”、“巡回开庭”、“巡回宣判”中的任一项,都计入巡回审判统计数据。所以巡回审判率很高,2012年前10个月共巡回591个案件,全院平均高达65.38%,这个可喜的数字掩盖了许多事实。法官通常的做法是制作调解笔录,根本不管调解的实际效果,调解的地点注明巡回地点就OK了,或在送达判决书时记一个宣判笔录,笔录上注明巡回地点,这就叫巡回审判。我对社旗法院今年10月份巡回审判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发现“笔录巡回”的占85%,“宣判巡回”的占15%。作为巡回审判基本形式的“巡回开庭”数为零。另外巡回审判未纳入法官个人绩效考核,法官开展巡回审判缺乏主动性。
为此我建议:建立科学的巡回审判统计考核方法,同时把巡回审判纳入法官个人绩效考核范围。现有的单纯考察巡回审判率的统计方法,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巡回审判的工作量和实际效果,也就不能很好地为审判管理和决策服务。我认为,考察巡回审判工作至少要统计四项指标。一是巡回调解数据;二是调撤数据。三是巡回开庭数据。这是巡回审判的基本形式,占巡回审判案件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四是巡回宣判数据。另外,法官个人参与巡回审判的数据也应当统计出来,作为对法官个人绩效的考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