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性质职责及相关的绩效考核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的实施,法院不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落实(决定)的有关精神,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法发182号),法院围绕司法技术人员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和转变。主要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负责办理法院统一对外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法院注射死刑中的技术工作;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
2010年12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资询、技术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高法568号),第一条: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是协助法官查明或解决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咨询意见书和技术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第二十三条:司法技术人员故意出具技术咨询,技术审核错误意见导致错误裁判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因多个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矛盾,或者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且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已经提出异议,而审判人员未经技术咨询、审核而采信错误鉴定结论导致案件错误裁判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第七条:为本院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15分)。第八条:负责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35分)。2012年市中级法院年终绩效考核时又增加了“立案后三日内未通知各方当事人选择专业机构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比率”一项。
2012年我院绩效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7项规定:违反统一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规定的,一次扣10分。
二、存在的问题:在近几年的工作中,遇到如下几方面
1、各业务部门普遍存在对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重视不够。几年来,只
有执行局2012年委托了一件书面技术咨询。
2、审判业务部门对诉前鉴定,即当事人自己先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鉴定后,再诉至法院。对于作为诉讼赔偿起主要作用的该类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审查时不严、不细,存在审查证据走于形式。该类鉴定书有相当一部分的鉴定人均没有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名册》中注册,(且此类鉴定书,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损伤证据、分析说明部分,存在明显矛盾。2012年该类案件的相对方,即被告方两案申请重新鉴定。结果是:一例是原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重新鉴定的结果是不构成伤残。另一例是原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相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被鉴定人放弃鉴定)。此类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属于有瑕疵的证据。案件承办人对于该类有瑕疵的鉴定结论书,作为赔偿依据的解释是:虽然该类鉴定书有瑕疵,但只要相对方(即被告方)没有提异议,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就作为赔偿依据使用。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将予以准许。
3、审判业务部门受理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当事人申请对其损害进行伤残鉴定,业务部门按规定将鉴定案件移送到了技术科,经通知申请人拒不到技术科参加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而是自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取得了鉴定结论书。然后将鉴定书提交审判部门,审判部门将其作为赔偿依据进行审理结案。
4、我院虽然2012年5月3日印发了《社旗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了移送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技术咨询,技
术审核材料要求,但仍有部分案件承办人不按要求填写移送案件表。存在当事人栏内没有填写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信息,而填写的是诉讼代理人的信息。个别的案件移送表上只签个名,盖业务厅的印章,其余的是空白。
5、2013年1月1日,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它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取得的鉴定意见书,如果审理案件时需要通知鉴定人参加庭审质证,此类案件如何组织及通知鉴定人参加庭审质证问题,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
三、几点建议
1、院党组应高度重视,要求全体业务人员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必要性。它是帮助审判人员明晰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具有证据特性,做到审判证据确凿,对减轻诉讼成本,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非常重要。是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公正、高效的技术性辅助工作。
2、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注重培养和储备法院内部技术型人才。使法官、执行官、自觉认识到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在对鉴定意见不明白的情况下,向技术人员咨询或办理手续进行技术审核。技术人员也要积极走出去和办案人员进行座谈,及时了解法官遇到的问题和要求,共同配合达成共识。同时技术科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
3、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章立制,划定一定范围的案件,必须经技术人员审核,否则视为不合格案卷。在严格按照最高院,省高院关于技术咨询,技术审核规定的同时,对下列案件规定列入审核范围。①、对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取得的鉴定意见书,然后诉至法院的,均应列入技术审核范围。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经过各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取得的初次鉴定意见书,当事人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而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申请的,须经审核
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或启动何种鉴定程序。③、对多个鉴定意见书之间有矛盾的,经审核协助法官和合议庭,明确应如何采信正确的鉴定意见书。④、对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书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经审核协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人员从技术角度把好关。
4、细化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流程,制定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规范性操作实施办法。从案件移送、受理、咨询、审核范围、文书格式、内容要求、结论术语、
意见书审核签发、工作纪律、法律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使技术咨询、审核工作有章可循。
5、业务庭负责人把好案件移送关。①、严格按照案件移送表上的要求事项准备材料,按移送表上的要求详 细填写不漏项,当事人栏内禁止填写诉讼代理人及联系方式。②、移送的材料必须是经过庭审质证。③、案件承办法官做好具体的委托鉴定案件材料移送交接工作,禁止让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移交鉴定案件材料。否则技术科不予接受。
6、因2012年市中院司法技术工作年终绩效考核时,在原来的考核细则上又增加了“立案后3日内未通知各方当事人选择专业机构数量,占总案件比率”,为了全面完成该项考核规定,建议审判部门在送达诉状,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时,配合技术科同时送达“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拍卖)机构通知书”。
7、2012年我院绩效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7条第7项:对违反统一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规定的,一次扣10分。该项规定很笼统,没有可操作性。建议院党组及绩效考核办,在新的一年研究制定工作绩效考核规定时,研究制定量化细则,以便在具体工作中遵照执行。
以上是司法技术工作在服务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为利于司法技术工作效率的提高,工作质量的提升,更好的服务审判和执行工作提出的几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不当之处请院领导批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