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院和县委的要求,我院提出了“晋位升级、跨越发展”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院各项工作成绩就必须在全县、全市法院系统排在前列,而各项工作成绩的取得又必须依靠同志们的辛勤工作来保障,但目前我院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要取得先进工作成绩之间有较大的差距,如果不从根本上予以改变,院党组的要求的目标的实现恐怕要延期。
一、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的主要表现
1、在信访接访过程中存在的“热在上边、湿在中间、凉在下边”现象,即领导重视、中层仅仅了解、基层基本不管不问现象,导致涉法信访越来越多,信访人情绪越来越激烈。
2、争先创优意识不强,如我院8月份以后各项工作虽都取得了较以前有明显进步的成绩,但在中院排名仍然靠后。
3、必干的工作干,可干可不干的工作,能推就推,即年初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指出的有些工作分配不下去,只能由不承担该项职责的办公室承担。
4、工作责任心不强,如卷宗虽被评为合格卷宗,但普遍存在得分不高、优秀卷宗少的现象。
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的原因
1、工作压力尤其是信访压力大,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自2005年《信访办法》被修订为《信访条例》后,法院系统逐步感受到了信访的压力。在《信访办法》中,规定凡信访案件一经进入司法途经,则信访程序终结,而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取消了相关规定,使信访案件即便进入司法途径,即便司法最终有了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信访。暂且不说此制度从根本上颠覆了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弊端,也不说由此导致的“信访不信法”进而“以权压法”,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弊端,单说目前的信访交办制度,只听信访人片面之词,怀疑已经司法程序、经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认证后确认的法律事实及裁判不公,就层层批示要求原承办机关必须做好当事人的罢访息诉工作、这是违背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的,我们都知道,人的思想认识是很难改变的,古语曾云“江山易改、秉性难移”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从我党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强调的把“解放思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提条件也可以明确看出改变一个人的思想是何等之难,可是现在的信访交办制度不论是非、一访即让原承办单位、原承办人去做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并要求达到改变甚至使其自愿放弃上访的程度,这明显是强人所难,而且超越了法官的工作职责。法官的工作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一裁判结果,使混乱的社会关系重新恢复正常即可,不包括转化、改变当事人的思想,而且转化、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不是一个单位短时间内就能达到的,需要多家单位长时间不间断的教育、转化才能达到。因此把罢访息诉工作简单粗暴的交给原承办单位、原承办人,原承办单位、原承办人完不成的可能性占九成以上,而完不成任务的后果就是原承办单位、原承办人依信访交办规定必然受罚,因此,依照事物的另一客观规律概然性规律看,办的案件越多,出现上访的可能性越大,受处罚的风险性越大,在此情况下,谁愿意去多干呢?
2 、裁判标准的多样化,致使法官无所适从。在2006年以前,法官判案挂在嘴边的话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判案所要思考的就是如何去发现案件事实,并依据查明的事实寻找出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可,但随后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又提出了“公平正义”、“公正效率”、“党的领导”、“为民执法”等办案中必须遵守的原则,以及在为解决涉诉信访中提出的要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如果案件简单还好,如果案情复杂,并且以上原则的适用之间又相互冲突,法官在裁判时就无所适从了,因此有的老同志无奈的说办了一辈子案,到老了反倒不会办案了。
3、工作内容的增加加重了工作量,一定程度上也削减了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我刚上班时有同志给我说,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时案件好办的很,到庄上问下你是张三吗、在信用社贷款还没有?没有?跟我一起到法庭吧,当事人就老老实实的跟着到了法庭,到法庭后也不办任何手续,交待一句不还贷不准走,当事人就老老实实的在法庭里看着有庄上熟人没有,有的话赶紧往家捎信,赶紧还钱,钱一还就让人走了,案件也就结了,哪里有什么送诉状、开庭、判决、执行、拘留程序,而现在这些步骤一步不能少不说,还又新增加了信息流程录入,结案申请、审批等,再加上另一客观规律即人都是有隋性的,给谁增加负担谁也不愿多干,致使同志们工作积极性有所削减。
4、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合理、不落实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在同一岗位从事同一工作时间过长,易产生“干啥烦啥”的职业病心理,可我院有的同志在同一岗位,一直干了一、二十年都未调动过岗位,一个人的工作年限有几个一、二十年呢?你怎么再去调动他的工作积极性呢?除此外存在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甚至基于某种原因出现的“挨训的都是干活的”现象,怎么能让人去更主动、更积极的工作呢?
二、落实规章制度,调动同志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振奋士气、为完成“晋位升级、跨越发展”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1、落实测评制度,使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有效的管理是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主要方法,但管理、监督肯定要得罪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同志,且按目前的用人机制须民主测评之规定,这些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同志依上级相关规定应当不参与民主测评,以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职责。
2、适当引导,清除信访抵触情绪和敌对心理,改进工作作风、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信访人利用各种手段使自己扮演了弱者角色,利用上级机关、新闻媒体、舆论力量基于同情弱者的正常心理和“仇官”、“仇富”非正常心理,对法院审判施加压力。切实体现了人民的力量,如果我们不正视重视这股力量逆势而进、就会走向人民的对立面,陷入“人民战争”的境地,而“人民战争”是我党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势力的主要法宝、日本帝国主义、国民党都无法战胜,我们法院一个单位能战而胜之吗?因此反感、抵触、忽视信访工作,甚至敌视、下面逃避信访工作是行不通的。必须从思想上切实重视、正面回应并顺应人民的呼声,改进工作作风,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消除因信访而给激发工作积极性带来的不利影响。
3、落实信访责任倒查制度,还同志们清白。2008年出台相关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对2008年以后引发信访的案件进行倒查,如果是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致人上访的,要追究责任,但目前这一方面做的不好,主要原因在于如果不是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引发上访的,未明文下结论还同志们清白,既不还同志们清白,还仍让同志们忍辱负重、不顾是非去做上访人工作,使同志们受到委屈,不但产生厌战心理,还会造成有法不依、不公正办案的后果,毕竟法官如果都得不到公正,又怎能把公正赋予他人呢?
4、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成合议庭时,不论是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最好从年龄上包含老中青三代,青年法官法律业务熟练,参与合议避免了有法不依现象,老年同志社会经验丰富“世事洞明解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能够很好的把握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中年同志上通下联,取长补短,则案件的处理必能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减少裁判标准多样化,给法官带来的冲击,同时积极向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也是审好案件的一个关键。
5、严格落实办案制度,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有的同志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原本很强,但是工作方法不适当、自我保护能力差,虽是公正廉洁执法,但卷宗及审理中存在瑕疵,被当事人抓住一点,攻击一点而导致全案受怀疑,最后不得不被处分。其基本原因就是没有严格落实办案制度,比如诉讼风险告知书的送达问题,我在评卷中基本上很少见有专门送达的送达回证、更少见有针对送达诉讼风险的调查笔录。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出于对法律了解的少、抱了很大的希望、如果我们事前不告知其诉讼风险。事后却判当事人败诉,使其预期心理得到极大落差,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也会不服气的,人们常说,世上最残酷的就是给人一个希望后予以扼杀,正是基于此,上级法院制定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先降低其心理预期,防止其产生心理落差,减少上访上诉可能,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制度,不能因为不涉及法定程序而予以忽视。当然,类似这样的办案制度还很多,其目的就是从各方面防范上访、上诉的发生,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6、关爱同志,人性化管理,提高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针对某些情况下“挨训的都是干活 的”这一现象,为保护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宜口头通报、小范围通报、私下沟通的方式不宜大张旗鼓,书面处理,留档备存的方式,真正达到问题得到解决,功劳、苦劳不被抹煞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