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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法院审结一起跨省拐卖妇女案

  发布时间:2013-05-19 11:48:20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女、河南泌阳人,60岁)将安徽籍受害人邱某从安徽骗至河南泌阳县城后,伙同另一被告人李某(男、55岁,河南泌阳人)为邱某办理了虚假户口与临时身份证,将邱某以4.3万元卖给社旗县朱集镇泥河村村民仝某,随后仝某与邱某到社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2012年8月29日,仝某到泌阳为邱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发现邱某户口虚假,当即报警。同日,社旗县公安局将两被告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其中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南阳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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