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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法院三项措施“调执并重”结硕果

  发布时间:2013-08-08 10:34:10


    设定案件调解率是激励法官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办案社会效果的强有力的重要举措,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审判质效评估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也会出现认识上偏差、行动上偏执等现象,存在片面追求调解率问题,造成案件“调而未结”、“调而难执”,引发新的矛盾。为切实改变调解与裁判各自为政、彼此对立的不正常现象,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社旗法院强力采取三项措施,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纠纷一次性解决率和自动履行率。

    一是强化调执并重理念。要求法官在调解案件时牢固树立执行优先的理念,着眼审判、执行工作大局,调执兼顾重执行,形成调执同步的合力,力求调解案件的当场履行或自动履行。

    二是建立调执同步机制。把调解案件的同步执结率作为审判绩效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把有执行内容的调解案件纳入审判业务部门的同步执行程序,把履行协议作为调解结案的前提条件,促成调解、执行同步结案,实现形式上“结案”、实体上“事了”、效果上“人和”。

    三是延伸调解职能。在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优先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防止以调解结案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实施调解协议履行“担保”制度,敦促义务主体自动履行义务。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主动介入,及时了解案件履行情况,延伸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督促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官提前介入,调查了解不能如期履行的原因,以便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进调解案件 后续执行工作。

    2013年,社旗法院通过采取“调执并重”的三项措施,有效提高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1至8月份,调解结案346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仅1件,调解案件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和纠纷的一次怀解决率达99.3%,不仅提高了调解工作效率和效果,也大大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联系人:社旗法院 张永军

责任编辑:社旗法院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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