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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民商事再审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3-08-09 08:35:02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我国民事诉讼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得到提高,尤其是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较大幅度的修订,不仅对民商事审判监督工作具有深远而积极的影响,而且在客观上也给民商事再审工作带来了一定挑战,需要积极进行应对。

    从审判监督工作实践情况看,受民诉法修订的影响,当前民商事再审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诉法的再次修订虽然从程序上讲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仍然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此前长期存在的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一些程序性问题缺乏明确依据的现象仍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从而会继续对民商事再审工作形成制约。虽然不少再审程序性问题已经通过(2008)14号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但该解释的完备性并不高,难以满足民商事再审司法实践的需求。从历次民诉讼的修订看,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重点似乎都不在于再审审理程序本身,而是明显地将符合再审的条件与进入再审的方式作为了重点,虽然再审案件依法应当适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再审案件毕竟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一审或二审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一些程序性乃至实体性的问题需要特殊处理,如果存在程序性立法漏洞,就会直接导致再审程序本身的缺陷。2、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不仅扩大了检察机关对民商事案件的监督范围,将调解书纳入抗诉对象之中,一改过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调解书抗诉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而且赋予了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对民商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然而,由于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出庭检察人员在民事抗诉再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具体活动规则,且没有对检察机关因调查核实而形成的证据性材料如何使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审判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也会不同,最终成为民商事再审工作的一大难点,也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的严谨性和统一性。3、随着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有关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法院级别上选择规定的改变,必然会引起各级法院再审案件收案数量上的变化,从而对审判监督部门的司法资源配置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由于再审程序具有特殊性,进入再审的案件历来较少,尤其是受到2007年民诉法修订后再审案件数量大幅减少的影响,无论是在干警配备上还是在经费、装备上多数法院存在严重欠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被边缘化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尽快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装备和经费保障水平,以应对民诉法再次修订后因再审审级改变而可能出现的再审案件大幅增加的情况,满足审判监督工作的客观需求。

    综上,当前民商事再审工作主要面临的难点在于审判监督程序在立法层面上的不完备性、各级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任务上的不均衡性、民商事再审工作质量和难度不断提高与现有审判监督工作司法资源配置之间缺乏适应性三个方面。        

    针对当前民商事再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让民商事再审工作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结合民商事再审工作的司法实践,不断提高发现新问题、研究新问题的能力,对于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的问题,呼吁立法机关尽快通过立法工作进行完善;2、注意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提出申诉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在当事人选择再审申请法院的规定上有一定回归,为改变各级法院特别是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在再审案件数量上不均衡的状况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在当事人普遍存在的“找大官才能申冤,到上级才能办事”这一传统思想和近年来信访形势的影响下,加之败诉方当事人通常对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怀有猜忌心理和对立情绪,即使符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往往也会选择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会到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有可能使这一规定流于形式。由此,为了充分利用好发挥好这一规定的功能,我们可以通过释明程序差异等问题,主动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选择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尽量把问题化解在基层;3、正确认识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定位。由于法院部分新的工作缺乏明确的归属规定、再审案件数量有限等原因,审判监督庭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在过去的工作中普遍存在职能过于散、乱的现象,诸如日常的案件评查、错案审查等与再审案件无关的工作往往被交由审判监督部门办理,而且不同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有不同的工作职能范围,各自为战,影响到本职工作的开展和提高,也有损于司法工作的统一性,不利于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在工作上的衔接与指导。因此,上级法院有必要尽快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界定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范围,确保职能统一,促进本职工作的高质高效开展。4、积极探索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方式,围绕民商事再审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等问题不断培育新的工作亮点,寻找新的增长点,拓展新的工作领域,在发挥好审判监督职能的同时,不断提高审监工作服务整个审判、服务领导决策的功能。5、要进一步争取各级法院领导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视,在干警配备、职级待遇、办公办案条件上对审判监督部门给予关心和支持,尽快扭转审监工作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监工作被边缘化的倾向。客观地说,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承办的再审案件审理难度较大,面临着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予盾较大、被申诉方对再审工作缺少理解、涉诉信访风险高等难题,而再审案件又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种类多个类型,涉及法律部门较多,因而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学习任务会更大,只有从各方面为审判监督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才能为包括民商事再审工作在内的各项审判监督工作的良性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应有功能。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法制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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